日記得弟一頁寫的是誰?並不重要,重要的是許下的承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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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突然發現,似乎很多人是不是真的不了解辯護律師的工作,我說得不了解是說就是有群人覺得幫助犯人辯護的話,那個律師就是沒良心,可是本來基於人權平等,以及宣判前無罪的假設,無論是誰都會有辯護律師啊!不然是要開什麼法庭,大家直接投票看要不要讓這個人被關不就好了,這根本就是群眾暴力,而不是透過辯論舉證尋找真理,若是根本就是冤枉的呢?台灣的社會真的有點病態,現在我似乎有點慶幸我當初沒有去念法律系,因為我知道是我一定去當辯護律師,這樣的生活比較像是我的個性。不過身為一名替人辯護的律師,受人之託終人之事,受委託了就要辯護到底,無論最後輸贏,這是應當的吧?如果最後法官裁定了辯護方勝訴,而一般人還是覺得那個人有罪,那為什麼不去說法官判決不公,而要去說辯護律師沒良心呢?這真的是很奇妙的一個問題。辯護律師一直以來都不是正義的化身,而是一個終於當事人的工作者啊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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